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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谁负责组建?

发布时间:2024-05-09

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需要什么条件、组建工作流程是什么、主要职责是什么……近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西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广西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程序等予以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物管委)组建后,将在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等情形下成立的,是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的临时性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工作者、业主等5~9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谁负责组建?《办法》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负责组建。符合条件组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就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事项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办法》还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责。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用;鼓励选聘第三方物业评估机构参与协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及时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办法》还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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