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田阳区房产管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业主参与自治的积极性,规范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提升,打造广泛参与、协商共建、公示透明、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一)物业企业公示内容
1.持续公示内容:(1)物业企业的营业执照( 执业证照 )投诉电话及本年度物业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2)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标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3)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4)二次加压生活水箱的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定期检测报告(无负压给水设备无需公示)。
2.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且公示期不少于30日的内容:(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2)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况;(3 )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3.承接查验情况和承接查验协议。物业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后30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二)业主委员会公示内容
1.持续公示内容:(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2)物业服务合同或自行管理方案。
2.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且公示期不少于30日的内容:(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示的情况和资料。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二、公示示范文本
为进一步规范公示信息,我局制定了物业服务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人员情况、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共水电费分摊明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公示示范文本,各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要参照示范文本开展公示。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提供有关资料供业主查阅。
三、公示方式
(一)规范信息公示设施。物业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栏应当美观大方、坚固耐用,具备防雨防风等功能,公示栏内应参照本文制定的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示范文本如期公示。原已设置相应公开公示设施的,可在原有设施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改造、补充和完善。
(二)鼓励创新公示渠道。在公示栏的基础上,倡导和鼓励各物业项目部可以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进行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让业主应知尽知,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工作要求
(一)及时更新公示信息。服务信息公示是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于4月10日前,补充完善信息公示相关内容并上墙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二)信息变更及时维护。相关公示信息若存在变化,应在7日内完成更新,确保公示信息与实际物业服务基本信息相一致。
(三)畅通业主监督渠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对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公示开展多种形式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实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物业企业基本信息公示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可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加强专项督导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指导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落实信息公示工作,并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物业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公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
附件:1.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
2.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公示栏参考样式
3.业主委员会信息公示栏参考样式
4.物业管理信息公开示范文本
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7日
填写信息后即可免费领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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